在《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修訂草案)》對自行車駕駛?cè)俗砭岂{駛?cè)绾翁幜P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該《修訂草案》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駕馭畜力車的,處50元罰款。(9月24日《新文化報》)
立法機關修訂法條不難,難在法的執(zhí)行。就吉林省規(guī)定醉酒駕駛自行車罰款50元條文而言,只要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并向社會公告,其自然生效,但能不能很好執(zhí)行,值得懷疑。
自行車是我國城市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在自行車來往穿行不止的街道上,交警如何去發(fā)現(xiàn)和判斷一名自行車駕駛?cè)耸欠耧嬀苹蜃砭疲咳绻粋€個地用測酒儀檢測,顯然不具備人力和時間條件,滿大街的機動車輛都管不過來,交警們哪有心思去盯著自行車?
另外,判斷一個自行車駕駛?cè)耸欠耧嬀苹蜃砭?,是一個極為麻煩的事情。僅看人家“臉紅脖子粗”的外表,是無說服力的,最終得落實到科學檢測上來。如果碰上個別自行車駕駛?cè)说牟慌浜?,即便像網(wǎng)絡上炒紅的成都市女警察“溫柔一刀”那樣,用不斷的敬禮達到執(zhí)法目的,恐怕也查處不了幾個違法的自行車駕駛?cè)?。立了法而客觀上并不具備執(zhí)行的條件,這樣的立法還不如不立的好。
交通法規(guī)立法應重點監(jiān)督和約束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cè)耍皇抢速M立法資源,將打擊醉駕擴大化到非機動車和行人群體。這樣的教訓不是沒有,有關處罰行人的地方性立法很多,譬如: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行人闖信號”、“行人走逆行道”要罰款50元,但現(xiàn)實生活中行人因上述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寥寥無幾。是行人沒有交通違法行為嗎?顯然不是。那么,吉林省規(guī)定駕駛醉酒自行車罰款50元,會不會重蹈覆轍,值得思考。(畢曉哲)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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