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鑒于打官司的成本高,也鑒于庭外調解有著效率高、重和氣、易操作等諸多優(yōu)點,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充分發(fā)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鼓勵律師配合法院促成當事人庭外調解,也就是俗稱的“私了”, 若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可繼續(xù)打官司。(9月2日《河南商報》)
雖說河南省頒布的《意見》只是建議性質的政策,而非強制性的規(guī)定,但鼓勵“私了”還是讓人感到了一種倒退。
在提倡法治理念的今天,司法機關鼓勵“私了”的做法顯然不利于社會法治建設。司法機關是國家法律的代言人,而法律具有公平、客觀、公正、強制等特點,司法機關鼓勵“私了”是在鼓勵公民繞開法律訴訟這條路。這對于公民剛萌芽的法律意識無疑是有害的。
運用法律應該是法治社會的一種常態(tài),對于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而言,有了糾紛,有了案情,首選的應該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而不應是“私了”。國家既然專門開設司法機關來處理社會矛盾,可見國家對司法機關、對法律是極其信賴且有信心的,鼓勵“私了”是對神圣法律的一種褻瀆,是對國家司法機關沒有信心的表現(xiàn)。
若論務實,“私了”確實有著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但在法律面前,是沒有務實這一說的。務實與公平公正相比,要渺小很多,追求公平公正也比務實要更重要,也更具意義。對于到處都講人情、講關系的中國社會來講,對于法律知識不很豐富的中國公民而言,有的當事人怕是要在“私了”中不知不覺地“挨宰”的。如若流行“私了”,誰保證律師不暗箱操作?誰來保障弱者一方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在“私了”中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對待,這對于其中一方來講,遠比法律訴訟更不“務實”。
河南省司法機關頒布《意見》意在降低社會的訴訟成本,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既然法律程序繁復,既然法律訴訟周期長、費用大,河南省司法機關為何不致力于法律訴訟程序的改良,使其向“私了”所具有的優(yōu)點靠攏呢?鼓勵“私了”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小案例”對法院的“騷擾”,但百姓事無小事,豈能以鼓勵“私了”來敷衍塞責呢!
另一方面,公民走法律訴訟之路也并非有礙社會穩(wěn)定、和諧。反向思考一下,若“私了”沒有像法律般公正平公平地解決問題,那么,“私了”也是會制造出不穩(wěn)定、不和諧因素來的。法律途徑秉公處理公民訴訟,可能會引起有些當事人的不滿,但從社會總體來看,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更能安撫民意,也更讓所有公民有認同感。從全局角度來講,法律訴訟是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諧的。(彭旭)
(責編:李艷)
- 2009-08-27法官的謾罵與司法的公信
- 2009-07-13“法官銬律師”讓司法蒙羞
- 2009-08-27訴狀不雅字背后的司法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