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盧玉敏等人強奸幼女案,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原局長盧玉敏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另兩名被告牟瓊、牟思亭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和6年。
盧玉敏工作日志
此前,貴州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涉案7人均獲刑,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袁榮會無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陳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從罰款、拘留到坐牢,喪盡天良的盧玉敏終于栽了,馮支洋等人也到了該到的地方。送他們進去頗費周折,他們曾被放過一馬。今年5月9日,宜賓警方曾認為,盧玉敏的行為屬于不知道女方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gòu)成犯罪,決定對他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直到后來檢察機關(guān)介入此案,批捕了盧玉敏,才有法院的判決。習水的馮支洋等人也有過類似的經(jīng)歷。他們也自以為罰款、拘留,再加上開除黨籍、公職,處罰也就到頭了,沒想到最終還得身陷囹圄。
不嚴懲這些人渣,民憤難平,國法難容。但辦案一波三折。這表明,在對此案的看法和定性上曾有過分歧,是嫖娼還是強奸,若是嫖娼,誰是娼妓?是違紀還是違法,是依紀處分,還是依法懲治?是違法還是犯罪,其違法行為是否已構(gòu)成犯罪行為?說到底,盧玉敏等人到底是嫖娼,還是強奸?這是問題的關(guān)鍵。有關(guān)領(lǐng)導包括有關(guān)公、檢、法機關(guān),一度難以區(qū)分界限,難以做出罪與非罪的決斷。感謝老百姓特別是廣大網(wǎng)民仗義執(zhí)言,感謝法律特別是有關(guān)懲治強奸犯罪的條文,當?shù)胤ㄔ航K于做出了有罪判決。
有人認為法院還是判輕了,便宜了他們。對干了這種壞事的淫賊,若按老百姓的意思,真該千刀萬剮,方能解恨。但筆者認為,判了總比不判好,坐牢比罰款、拘留,比開除黨籍、公職,厲害多了。讓他們在牢里“享受”漫漫人生,這比死更難受。
筆者還想到,當?shù)剞k此類案件為何一波三折,一度要從輕處理?沒有證據(jù),當然不能隨便說有人護短,有人包庇,但人們有理由問一問,類似這種公職人員特別是黨員、干部嫖幼的案件,在當?shù)厥鞘桌龁??筆者不相信是首例,只相信因嫖宿幼女被判刑的可能是首例。嫖娼已經(jīng)夠丑惡夠可恨的了,再發(fā)展到嫖幼,這就更丑惡也更可恨了。
勿庸諱言,除了在宜賓、習水,在其他一些地方也發(fā)生過公職人員包括領(lǐng)導干部嫖娼的案件,丑事時有所聞,媒體多有曝光。但抓住的是少數(shù),處分的更是少數(shù);不少人逍遙法外,即便處分也是罰款、拘留。執(zhí)紀、執(zhí)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這助長了嫖娼活動的蔓延,進而有人嫖幼。其實,黨紀、政紀和法律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lǐng)導干部嫖娼管得很嚴,處分很重,犯事了,要收“黨票”,要摘“烏紗帽”。但處分的條文不等于處分的事實,人們看到,有的“嫖娼局長”、“嫖娼書記”卻是黨員照當,官照當。只能看在眼里,氣在心頭了。且不要說對公職人員嫖娼,黨紀、政紀對進歌舞廳、按摩房、洗腳屋也有明文規(guī)定,但管住了嗎?有多少吃喝之后的“活動活動”?有多少工作之余的“輕松輕松”?有關(guān)領(lǐng)導應該心知肚明吧!
至于盧玉敏、馮支洋在嫖幼之前是否嫖娼,未見公開報道,憑嫖幼治其罪足夠了。這種人,誰相信他們犯事前潔身自好,誰相信他們是初犯。他們落到今天這個下場,當然是咎由自取。但反問一句:有關(guān)領(lǐng)導是否也應負點責任呢?在社會上是不是也應找找原因呢?(李德民)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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