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可人肉搜索嗎
近日,河南汝陽刑警趙冠樂因為“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引發(fā)爭議——“我將這個案例公布在網上,也能給廣大網友一個警示作用,再遇到此類事情也好提高警惕。”刑警趙冠樂這么解釋自己在網上發(fā)帖的初衷。
在案情尚未明朗之前,將犯罪嫌疑人信息在網上公布,有無侵權之嫌?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表示,“它應當是一種走群眾路線、發(fā)動群眾參與,從而獲得案件線索的偵查行為”。何教授站在“如何盡快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如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還會得出類似結論嗎?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必然是罪犯,在未正式判決之前,仍然享有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何家弘教授身為專家、趙冠樂身為執(zhí)法工作者,也會忘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就難怪在網上的爭議中,有許多人對“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予以肯定了。
我們正在健全民主法治,民主的一個基本法則是“多數裁定原則與個人權利、少數人權利相結合”,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刑警“人肉搜索”嫌犯,就是典型的沒有尊重個人權利、少數人權利,而且,這么做何來“授權”?刑警運用“人肉搜索”,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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