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消息在泉州安溪縣傳得沸沸揚揚:有人組織初中女生賣淫,而嫖客中竟有公職人員,目前被抓的有職校校長和縣人大常委會某工作委員會主任。
“嫖宿幼女”案件接二連三?!叭祟愳`魂的工程師”本來應該為人師表的,可是安溪華僑職校校長許新建所作所為,竟如此不堪。受害女生共有8人,都來自同一所中學,其中4個初一女生均未滿14周歲,且全部被許新建破處。
但他所受到的懲罰,可能不會有他犯下的罪行那么重,這都“多虧了”現(xiàn)行的法律。他可能被定的罪,除了強奸罪外,還有一個更輕的“嫖宿幼女罪”。中國原先的《刑法》嫖宿幼女也是按照強奸罪論處的,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規(guī)定,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guī)定處罰。但是1997年修改《刑法》時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單獨立罪,即所謂的“嫖宿幼女罪”。
就是這個 “嫖宿幼女罪”,簡直養(yǎng)虎為患,助紂為虐。“嫖宿幼女罪”就意味著被嫖客奸淫的幼女是在進行“賣淫”,這就違背了關于幼女行為能力的基本原則,《刑法》推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同意能力。嫖客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即使有金錢、財物交易,她們沒有反對,在《刑法》上也應視為強奸。
對“嫖宿”幼女的行為不按照強奸罪處罰,而是按照“嫖宿幼女罪”處理,就是承認幼女是在“賣淫”。這真能讓人氣炸連肝肺,咬碎口中牙。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shù)幼女“賣淫”都是被強迫或者曾經(jīng)被強迫的,即使有些幼女“賣淫”不是被強迫的,她們也不具有自由意志。從法理看,她們不是在賣淫,而是被強奸。
“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的強奸罪,缺乏足夠的威懾力。根據(jù)強奸罪的條款,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處以死刑,而根據(jù) “嫖宿幼女罪”條款,即使“嫖宿”幼女多人,最重也大概處15年有期徒刑。這不是母雞屁股拴繩——— 扯蛋(淡)嗎?簡直就是拿乳房嚇唬小孩子,誰會害怕呢?這也是“嫖宿幼女”案件越來越多的原因之一吧?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應修改《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律以強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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