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網上發(fā)帖,王帥被河南靈寶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在輿論持續(xù)關注下,河南省副省長兼省公安廳長秦玉海向公眾道歉,靈寶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被停職,王帥獲得783.93元國家賠償。
但此時,同樣因為網上發(fā)帖而被抓的39歲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已在牢獄中被羈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兩度被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誹謗罪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重審。結果,在沒有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刑期卻從1年改判至2年。(2009年4月20日《濟南日報》)
從重慶“彭水詩案”、陜西“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文案”、河南靈寶“王帥誹謗案”到內蒙古的“誹謗政府”案,我們可以發(fā)現這些中國當前政治生活中的真實故事都具有近乎相同的“封閉的六章節(jié)循環(huán)圈”式的“敘事結構”:
第一章,由于權力過分集中并缺乏制約,某些地方官員將行政權力當成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或手段,從而導致該地方政府的某項公共決策有違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甚至與現行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
第二章,由于法律渠道的不暢通,或成本太高,與該公共決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或雖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卻有責任感的公民,通過一種低成本的傳播手段,如短信或網上發(fā)貼,將該公共決策的不公正和非正義揭露出來,并借此表達和發(fā)泄自己對于地方官員或地方政府的不滿;
第三章,在地方官員的授意下,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操縱地方司法部門,并對法律進行任意的解釋,以“莫須有”的罪名——通常是“誹謗罪”,至于“誹謗政府罪”則是其變體或在其基礎上的“創(chuàng)新”——“合法”地拘捕給地方官員或地方政府“抹黑”的當事人,甚至讓地方法院通過“合法的審判”給當事人判刑;
第四章,由于媒體的介入,地方政府的做法受到——或別有用心,或激于義憤,或僅僅只是借此發(fā)泄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遭受到的壓抑和不公正對待而郁積的心理能量等等——動機各異的公眾的聲討和譴責;
第五章,迫于強大的來自公眾的輿論壓力和來自上級行政部門的政治壓力,地方政府收回成命,一方面承認自己的“處理不當”,并給當事人道歉或用納稅人的錢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就是用“丟車保帥”的方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六章,事件終于平息,過了一段時間,類似的事件又在另外的地方出現——只是時間、地點、事件和主人公發(fā)生了改變,但講述的還是像“從前有座山”似的“結構封閉”且可無限循環(huán)的故事。
從對這一類“政治敘事”的結構分析中,我們可以發(fā)現,主導并貫穿整個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高潮、結尾和再現的主角,就是不受約束的,凌駕于一切以上的,無限自我放大的行政權力——這一逸出法治軌道的行政權力已經使地方政府部門異化成了某些地方官員掠奪和壓迫公民,以謀取個人私利或撈取政治資本的工具,從而導致了地方公共空間和政治生活的混亂與無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一個局部的弱肉強食的“無政府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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